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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高院终审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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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高院说:“我们很肯定的说,领据特别费不是首长法定薪资俸给以外的特别酬庸或是实质补贴,不是的。”

台北讯,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就检方上诉的控马英九贪污一案,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,马英九终审无罪。但高院指出,市长特别费不是私款,只能用于公务。

台湾最高法院发言人张淳淙说:“经过商议后,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的上诉,支持高等法院作出马英九未犯贪污罪和背信罪的裁决。”

马英九在一个月前刚刚获得总统选举的胜利,将于下个月的20日就任台湾总统。

马英九被控在担任台北市长期间,将应用于公务的不需发票支用的1100万台币的特别费作为私用,但台北市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判决,这部分市长特别费是实质私款,因此判马英九无罪。

检察官不服判决,上诉至最高法院。

高等法院在判词中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,即“被告并无利用职权,以诈术将特别费挪为私用的故意。”

马英九之前一直否认不法,坚持他的做法和全岛6500名行政首长使用特别费的方式是一样的。

他说,这起案子是民进党的“乌贼战术”,是要阻挡他竞选总统。

不过,最高法院也指出,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,均须符合使用于“因公”招待、馈赠及相类之酬应、奖赏、捐输等目的,不得私用,并非所谓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“特别酬庸”或“实质补贴”。

这等于否定了马英九在下级法庭辩护的,这部分特别费是“实质补贴”的说法。

张淳淙说:“我们很肯定的说,领据特别费不是首长法定薪资俸给以外的特别酬庸或是实质补贴,不是的。”

但最高法院判决又说,原判决虽误认基于行政习惯法、行政惯例,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是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“实质补贴”,但与原判决意旨不生影响。

但高院认为,这并不影响下级法院的“无罪判决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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